废弃物处理业许可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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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废弃物处理业(폐기물처리업)许可取消、营业停止以及随之作出的废弃物处理命令,从处分事先通知阶段的提交意见,到行政审判和执行停止申请,全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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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了数十年的废弃物处理业(폐기물처리업)许可,也可能因一项处分而失去。《废弃物管理法》(폐기물관리법)规定的部分许可取消属于羁束处分(기속처분),即事由一旦成立就必须取消,因此请求减轻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可以争议的是处分依据本身,也就是行政机关所依据的事实和日期,是否真正符合法律和施行令的文义。我们从处分事先通知(사전통지)阶段开始审查处分书,并准备行政审判(행정심판)请求书和执行停止(집행정지)申请书。
服务范围
- 废弃物处理业许可取消,包括依《废弃物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之2因未取得适合性确认(적합성확인)而取消许可
- 依同法第39条之3随许可取消一并作出的废弃物处理命令(폐기물 처리명령)
- 火灾后因违反保管标准等引起的营业停止等针对废弃物处理业的制裁处分
- 处分事先通知后的提交意见(의견제출)和听证(청문)
- 向主管行政审判委员会提起行政审判,并申请执行停止,以便在审理期间继续营业
适合性确认及其有效期延长
废弃物处理业者须就其设施取得适合性确认,有效期为5年。在此期间未受到行政处分或罚金以上刑罚的,依施行令附表5之3第2项,有效期自动延长2年。争议往往发生在延长之后出现违规的情况:行政机关认定延长效力已经丧失,要求重新取得适合性确认,未申请的便取消许可。
从裁决案例看争议焦点
在国民权益委员会(국민권익위원회)的一则公开的裁决案例(재결례)中,一家经营处理指定废弃物的废弃物综合再利用业(폐기물 종합재활용업)数十年的业者,因5年间没有违规,有效期已获延长。延长期间内,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业者因违反保管标准受到警告和措施命令,行政机关依据内部业务处理指南,告知其须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适合性确认。业者未申请后,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取消和废弃物处理命令,委员会将两项处分全部撤销。
- 严格解释原则:侵益性处分的依据规定须按文义的通常含义严格解释,不得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扩张或类推解释(大法院2007두13791等)。“有效期届满之前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形”仅指原有效期届满之前,不包括延长后的有效期届满之前。
- 指南不能超越法令:法律和施行令中均没有因此后违规而使延长效力消灭的规定,仅凭指南不能创设这种不利后果。
- 处理命令一并撤销:废弃物处理命令是取消许可时一并作出的处分,作为前提的许可取消违法,处理命令也随之撤销。
结果始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
行政审判的优点
- 无偿性:不需要印花税等任何审判费用。
- 迅速性:原则上自收到审判请求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不得已时可延长30日。
- 简便性:可通过在线行政审判网站(simpan.go.kr)完成请求书的撰写和提交。
- 不当性审查:法院只审查是否违法,行政审判还审查处分是否不当。
我们承办的业务
- 将处分书与法律、施行令及其附表、行政机关的指南逐一对照
- 整理适合性确认有效期、延长确定的时间、违规行为及各项处分的时间,形成时间线
- 事先通知后撰写意见书并准备听证
- 撰写行政审判请求书、针对被请求人答辩书的补充书面,以及执行停止申请书
请求期限
须在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天内、且在处分作出之日起180天内提出请求(有例外)。超过其中任何一个期限,都会因逾期被驳回(각하)。越早开始审查,最好从收到事先通知时开始,可选择的余地就越多。
受到营业停止、补助金追回等其他处分?请参阅行政审判服务。
废弃物处理业许可取消 · 行政审判 · 执行停止
咨询此服务常见问题
我们因未申请适合性确认(적합성확인)而被取消废弃物处理业许可。据说这是必须取消的处分,还能争议吗?
可以就处分依据本身提出争议。由于属于羁束处分,没有请求减轻的余地。在一则公开的裁决案例中,因有效期已合法延长,且法令中没有规定此后的违规会使延长失效,许可取消及随之作出的废弃物处理命令均被撤销。我们会核对违规行为的时间与延长确定的时间,并对照施行令和行政机关的指南审查处分书。
许可取消被撤销后,废弃物处理命令会怎样?
废弃物处理命令是依《废弃物管理法》第39条之3在取消许可时一并作出的处分。在上述裁决案例中,许可取消被认定违法后,处理命令也一并被撤销。
行政审判期间还能继续营业吗?
提起行政审判本身并不会使处分停止执行。须申请执行停止(집행정지),请求委员会在裁决作出前停止处分的执行。我们会与请求书一并准备。
请求期限是多久?
须在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天内、且在处分作出之日起180天内提出(有例外)。超过其中任何一个期限,都会被驳回。
目前只收到了事先通知,现在咨询会不会太早?
不会,这正是最好的时机。事先通知后的提交意见或听证,是第一次向行政机关指出处分依据漏洞的机会,届时留下的记录也会成为日后行政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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